第3期 我該如何追討加班費? / 作者:李書孝
雇主應該支付勞工加班費,在勞動基準法第24條已有明確規定。然在訴訟實務上,勞工請求雇主支付加班費時,面臨最大的困難是如何舉證加班事實,包括加班的原因、加班起訖時間及加班的必要性。因為勞工通常在累積相當期間的加班時數後,方要求雇主一次清償二、三年期間所積欠的加班費。或許當時確有加班事實,但事過境遷,勞工與雇主對於加班情形不復記憶,倘若勞工無法舉證者,則勞工難以獲得勝訴判決。假設勞工僅憑個人模糊記憶或工作習慣推論出來的主張,是無法形成有力的證明。例如勞工主張平日工作超出負荷,根本無法在正常工時內完成,習慣性的延長工作時間,因此「推論」每天加班二小時云云。如此僅為勞工個人主張,並非舉證,很難使法院獲得勞工確實有加班的心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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